时间:2008-01-03 00:00来源:院团委 【字体:
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院内学生团体的管理,促进学生团体的组织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特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在院团委领导下,由具有共同兴趣、爱好的同学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。院内所有学生团体必须依据本规定接受管理和监督。
 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及活动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,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,符合国家教育方针,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素质的提高。
  第四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丰富多彩、积极向上的科技、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活动,以陶冶大学生的情操,丰富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,活跃校园文化气氛,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,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  第五条 学生团体实行登记成立、年度注册和活动审批等管理办法。管理部门为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团委。
  第六条 学生团体会员应是我院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;所有学生团体会员证均由院团委统一监制、颁发。
第二章 学生团体成立
  第七条 发起成立学生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  (一) 学生团体发起人或筹备组员不得少于5人,团体的发起人或筹备组成员在某班的比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%。
  (二) 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,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。
  (三) 有明确的宗旨和章程。
  (四) 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形式。
  (五) 名实相符,机构健全。
  第八条 团体成立程序:
  (一) 团体发起人应准备团体成立申请书、团体筹备组成员简历与团体章程草案。
  (二) 发起人持以上材料到学生处申请,院团委对团体成立的条件进行审核,并对章程提出修改意见。
  (三) 经院团委审核后,团体发起人领取《团体干部推荐表》和《团体登记表》一式两份(院团委、团体各一份)办理相应手续。
  (四) 经院团委审批,学生团体正式成立,由团体发起人负责招收会员,筹备召开成立大会,成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:
  (1)民主选举团体社长(会长、团长、主席),并报学生处。
  (2)制定工作计划和团体发展计划。
  (3)决定团体其他有关事项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 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,一般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,可提前或推迟召开。其主要职能是:
  (一) 修改章程。
  (二) 审议通过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。
  (三) 改选社长(会长、团长、主席)。
  (四) 规划未来一年的工作计划。
  (五) 决定学生团体其他重大事宜。
  第十条 社长(会长、团长、主席)是团体的第一负责人,主持团体日常工作,对团体一切事务负责。
 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权力执行机构,一般每年在10月份改选一次,由社长(会长、团长、主席)1名,副社长(副会长、副团长、副主席)1--3名、理事若干名组成。改选时接受院团委监督并及时上报选举结果,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改选,应向院团委提出申请。

第四章 学生团体干部
  第十二条 团体干部一般指理事会中理事以上成员。
  第十三条 团体干部任职条件:
  (一)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自觉接受团体管理委员会指导,贯彻执行规定内容及团体章程。
  (二) 对学生团体工作有浓厚兴趣、爱好,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,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。
  (三) 学习成绩优良(至少前一学期成绩无补考),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。
  (四) 未担任其他团体干部或非其主要成员(即团体干部不得兼任)。
  第十四条 团体干部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对全体会员负责 。
  第十五条 团体干部可依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评优表彰。

第五章 学生团体换届
  第十六条 社长(会长、团长、主席)侯选人由原社长(会长、团长、主席)从本团体成员中酝酿产生3名,填写《团体干部推荐表》,交院团委审核,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长(会长、团长、主席)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担任团体负责人:
  (一)前-学期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补考不及格者。
  (二)曾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、团等行政处分者。
  (三)曾因违反有关规定,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干部和团体干部。
 (四)曾因违反有关规定,被责令解散的团体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。
 (五)有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事项者。
 
第六章 学生团体招新
  第十七条 团体招新应在换届选举和注册之后。
  第十八条 团体招新前应向院团委提出申请,由院团委统筹安排联合招新或单个招新。
  第十九条 团体招新后一周内办好会员证:
  (一)会费不得超过12元/会员,其中含会员证工本费2元。
  (二)收取会费应开具三联收据(社员本人、团体存档、办理会员证各一),收据上应注明会员姓名、会费金额、经手人、日期。团体必须将收费凭据保管好,以备院团委核查。
  (三)所收会员证工本费的使用情况应及时上报院团委,并出示相关发票,以备财务核查。
  (四)会员证经院团委核准盖章后,应尽快发到会员手中,并由院团委张榜公布所有团体会员名单。
  
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指导和管理
  第二十条 团体的指导:
  (一)团体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
  团体在成立时应当明确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。挂靠单位可以是学院各系或部门,指导教师必须是学院正式教职工。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应熟悉团体的活动内容,胜任团体的指导工作,负责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,对团体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、安全性的论证。邀请院外单位协办活动时,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院团委同意。
  (二)团体的顾问
  (1)团体根据活动需要可在院内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、学术造诣较深或有某些方面专长、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土担任顾问。团体顾问的职责是在团体宗旨范围内对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帮助。
  (2)聘请顾问前应当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。
  第二十一条 团体的管理:
  (一) 团体活动奉行公开原则,对团体干部、财务、会员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。
  (二) 团体组织校内讲座、报告、或请校外人员到校从事类似活动等,组织者必须提前两天向学生处提出申请,申请应说明活动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,经审核后填写《团体活动登记表》其他大型活动(参加人数在40人以上)除书面申请外,还须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。
  (三) 团体第一负责人组织活动时要对活动的秩序、安全及合法性负责。
  (四) 团体联合会在院团委组织下定期召开一次例会,由团体主要负责人参加,无故不得缺席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,履行书面请假手续;没有履行手续者,在该次通过决议或其他事项时,取消其表决资格,3次以上(包含3次)缺席者,责令辞职。
  (五) 团体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学院统一的海报,加盖“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院团委”印章方可有效,并张贴在规定的张贴栏内。
  (六) 团体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时,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,由院团委报请院党委批准后方可出版。若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,则按相关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。
  (七) 学院每年对团体以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一次资格考察,对活动开展卓有成效,学生反映好的团体进行表彰。对活动开展意义不大,学生意见强烈的团体予以限制整顿,整顿无效的予以取缔。
  
第八章 学生团体财物管理
  第二十二条 团体财物归该组织所有,为全体会员服务,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。
  第二十三条 团体应有专门人员管理财物,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、支出,管理团体固定资产。
  第二十四条 团体主要负责人换届时,应当在主管部门或指导老师监督下进行财物交接;团体解散时,财物移交主管部门,原负责人出具财物清单和相关票据。
  第二十五条 院团委应对团体财务收支情况及财物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监督,并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布。
  
第九章 违纪责任
  第二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学生团体违纪行为:
  (一) 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者。
  (二) 不接受院团委监督和管理者。
  (三) 登记、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者。
  (四) 从事违反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活动者。
  (五) 从事违反本规定要求开展活动者。
  (六) 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。
  (七) 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。
  (八)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。
 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团体的处理:
  (一) 对团体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,因在团体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,未经学院管理部门同意,不得再参加任何团体活动。
 (二) 对团体违纪情况进行张榜公布,责令暂停活动、限期整改,不能如期整改者,责令解散。被责令暂停活动的团体经整改后,需要重新注册。
 (三) 团体违纪时,视情况由院团委报请学院追究其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。

第十章 学生团体的解散
  第二十八条 团体一半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,可自行解散。
  第二十九条 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当解散:
  (一) 会员长期不足10人者。
  (二) 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、机构瘫痪者。
  (三) 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。
  (四) 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者。
  第三十条 团体解散时,应及时向院团委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。
  
第十一章 附 则
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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